1月25日消息,在日常生活中,有人經(jīng)常會和朋友做一些“無傷大雅”的賭約。
那么這種“游戲”賭約到底該不該履行?雙方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?近日,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“酒桌打賭”案件。
2023年6月,張某與朋友相約來到胡某家中擼串喝酒,幾杯酒下肚,胡某開玩笑對張某說:“如果你敢喝一口我家馬桶里的水,就給你10000元獎勵。”
隨后,胡某將10000元通過轉賬方式轉于第三人,由第三人代為保管。
胡某本想跟張某開個玩笑,沒想到張某二話不說舀起一杯馬桶水就喝了下去,看到張某如此,第三人隨即按照約定當場轉賬張某10000元。
時間過了三個月,胡某反悔,覺得自己不應該因為一句玩笑話就付出10000元的代價,遂向張某提出要求返還10000元,但張某拒絕返還,于是胡某將其訴諸法院。
天津市二中院審理認為,胡某與張某雖然均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格民事主體,雙方之間的約定也是其二人真實意思的體現(xiàn)。
但其二人酒后打賭行為,純屬在聚餐中的一種娛樂行為,而并不是為了實現(xiàn)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,該打賭行為亦違反了我國民法典規(guī)定的公序良俗原則,因此,胡某與張某打賭訂立的契約應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。
本案中,胡某為受損人,張某為獲益人,張某因無效的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(chǎn),應當予以返還,但胡某與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雙方在案涉打賭過程中均存在過錯。
按照上述法律規(guī)定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,基于此,天津市二中院結合案件事實及雙方過錯程度,酌情判定由張某返還胡某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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